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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河池架设设备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三名被告人被判刑

    发布日期:2023-08-24 19:56    点击次数:58

    2021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架设GOIP设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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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判现场

    什么是GOIP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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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OIP设备工作模式

    GOIP设备是一种能够实现异地漫游的网络通讯设备,可以将传统的电话信号转换为网络信号。一台GOIP设备可以同时接入上百张手机卡,支持电话呼叫、短信群发、远程控制、人机分离等功能,从而成为不法分子远程操纵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重要工具。

    法院审理查明

    2021年5月至2021年6月期间,被告人梁某瑜、陈某昌、何某辉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网络犯罪活动,仍与上家合作,利用上家提供的GOIP设备与SIM手机卡,在广东省信宜市、广西桂林市、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内,以每天收取约4000元人民币的报酬,分工负责安装运行维护GOIP设备,接入互联网给网络犯罪分子提供手机信号源,以便异地网络犯罪分子利用该该设备与当地通信基站对接,其上家犯罪分子通过该设备所在位置的通信基站向全国各地不特定的人群拨打电话实施信息网络诈骗活动,规避公安机关对网络犯罪分子的侦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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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名被告人在法庭上接受宣判

    其上家通过充值火币至梁某瑜火币账号后变卖的方式,获取违法所得21137元人民币,其中梁某瑜、何某辉各得7500元,陈某昌得5000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梁某瑜、陈某昌、何某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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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判现场

    法院判决

    被告人梁某瑜、陈某昌、何某辉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元至五千元不等。

    被告人梁某瑜、陈某昌、何某辉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不要为非法安装的GOIP设备提供任何帮助,也不能将自己的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出售、租赁给他人,切莫贪图小利、心怀侥幸,从而被信息网络犯罪分子利用,甚至给自己招来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