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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伙卖银行卡成电诈帮凶一年异常进账500万自己仅获利2500元

    发布日期:2022-05-11 20:19    点击次数:106

    小伙卖银行卡成电诈帮凶一年异常进账500万自己仅获利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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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初中毕业,二十出头,没有固定工作,两年前初中同学联系上他,说有个车接车送的赚钱项目来不来。

    车接车送,无非就是把人运到另外一个城市去办手机卡银行卡,然后全套交给这个同学。

    看到这里,很多人都明白,卡的用途可疑了。

    其实他心里也明白。

    一年以后他的那些卡里异常进账500多万元,其中90万元已经查明涉及到9起电信诈骗案。

    现在,他刚刚被提起公诉。

    杭州西湖检察院检察官说,电信诈骗案里牵出的很多这样的糊里糊涂的帮凶。你猜他们自己获利多少,不值得,真当不值得。

    【1】老同学说有个车接车送的赚钱项目

    施某某,老家在云南,在没有被警方“叫进去”之前,最多也就是个不怎么上进的小伙子。

    事情要从2019年6月说起,施某某接到初中同学雷某某的电话,“兄弟,在家忙什么呢?”

    “最近闲着呢。” 施某某正好在上一份工作刚刚辞掉,新工作还没找到的空窗期。

    “我这里有好的发财项目,你等着,我开车过去接你。”雷某某说。

    老同学见面,雷某某直接说:“这个发财项目很轻松,只要办银行卡给我,我出钱收。”

    后来归案以后,在交代的时候,施某某说,其实一开始听到这个,他就心头一紧,因为多多少少也有听说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可能是用来洗钱的,会给自己带来麻烦。

    但是觉得来钱容易,当时施某某问了句:“对我不会有事吧?”

    “你放心,卡中又没有钱,你又不会有损失。”这句话打动了施某某。

    【2】办卡时银行工作人员曾经反复提醒

    过了几天,雷某某开车带着施某某在内的4人,直接到了省外的一个城市,先让施某某办理了3张手机卡,然后到三家银行办理银行卡。

    在施某某等人办理银行卡的过程中,雷某某在车上通过手机指挥,将卡绑定了新办理的手机号码,同时将银行卡密码统一设置成138138。

    在办理银行卡的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不止一次提醒施某某不能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出租出借给他人,以及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但是,出了银行门,施某某等人还是将银行卡和手机卡交给了雷某某。

    在交卡给对方的同时,施某某还不放心地问了一句“对我没有什么影响吧?”卡,却交了出去。

    过了一段时间,雷某某再次联系施某某收卡。

    施某某觉得上次没事,就拿上由雷某某为他买的高铁票,直接到省外再次办理了一张手机卡和银行卡,交给了雷某某。

    2020年3月,雷某某联系施某某,让其将之前办理的银行卡注销掉再办出来,可以再卖一次。

    施某某照做,结果到银行一查,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他的银行卡涉及违法犯罪已被冻结,不能注销。

    这下,施某某确信,自己出售的银行卡已被用于洗钱等违法犯罪。但是,他仍没有收手,仍然在雷某某的要求下,再次办理银行卡,或者将自己的第三方支付账户,出售给了雷某某。

    【3】杭州中年大姐炒股被骗近百万

    施某某距离杭州很远,案子最后怎么会到杭州。

    话说,2020年,杭州有位中年大姐匆匆报警,说是炒股被骗靠百万。套路我们其实都已经熟悉,大姐偶入一个炒股群,人家推荐下载APP,然后大姐充值进账,最后发现取现不能,再看微信群已经被踢。大姐恍然大悟,自己掉进了电信诈骗中的炒股陷阱。

    办卡都是通过正规银行,资金流向一清二楚,警方发现多笔涉案资金流向了施某某的账户。去年12月4日,施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抓获归案。

    经查,施某某在明知雷某某(另处)利用银行卡进行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将名下的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账户出售。

    施某某出售的银行卡内异常总进账金额共计500余万元,已查明的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9起,涉案总金额90余万元。

    【4】他仅仅获利2500元但要面临刑罚

    “我十分后悔,虽然明知可能用于犯罪,但还是做了,真不该侥幸。”面对办案人员的讯问,施某某非常后悔。“我知道他们买我的卡肯定是用于犯罪的,其实,其实,我就是自欺欺人罢了。”

    那么,大家都想知道,施某某明知自己可能涉嫌犯罪,还是甘愿去做,他面对的利益诱惑有多大?

    一般在电信诈骗的链条上,一套卡(所谓的一套卡,就是手机卡+银行卡)的收买价格是300至600元。

    施某某这一年多卖卡一共获利不过2500元。

    他的老同学雷某某其实也就是个中介,他转手将施某某等人的卡大约以800或者1000元一套的价格卖给犯罪集团自己赚一笔差价(他另案处理)。

    西湖区检察院认为,施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将施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